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法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法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修訂捐助章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法字第1號聲請人財團法人苗栗縣全人實驗高級中學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次按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董事會決議將董事總額由原定13人修正為11人,爰聲請法院裁定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之內容係關於董事員額之減少,即屬財團組織即董事會之變更,故此部分捐助章程之變更即應循前揭規定向法院聲請之。惟本件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苗栗縣全人實驗高級中學,即以財團法人本人為聲請人,並非民法第62條所定之主管機關、檢察官、財團法人之利害關係人或為同法第63條所定之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是聲請人顯非前揭規定所定有權聲請之人,是其提出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8年11月13日
民事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孫銘宏中華民國98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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