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45號聲請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楊德海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強盜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對案情皆坦承不諱,且深知悔悟,然被告家中尚有雙目失明的80歲祖母,生活起居急需照料,及懷孕7個月之未婚妻,急需照顧,及小孩出生戶口之登記,為此請求鈞院准許被告具保停止羈押。
二、經查:被告所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4款及同法第326條第1項之罪,已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4年,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4月之重刑,衡情可認被告有為規避審判及刑罰之執行而妨礙審判、執行程序進行之相當可能性存在,本院認被告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羈押之原因,且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或得以確保程序之進行。聲請人以上開事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楨森
法官鄧晴馨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文雄中華民國99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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