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上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上字第360號上訴人 湯瑞豊 住屏東縣○○鎮○○街○○○號被上訴人 蔡秀貴 (即 湯瑞鵬 之承受訴訟人)
住屏東縣○○市○○○路○○巷○○號 湯旭晨 (即湯瑞鵬之承受訴訟人) 湯欣霓 (即湯瑞鵬之承受訴訟人) 湯佩敏 (即湯瑞鵬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6年1月18日104年度上字第360號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新台幣(下同)250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8,625元。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
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18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鄭月霞法官魏式璧法官吳登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2月18日
書記官曾允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