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25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被告 李昭德 原住臺北市○○區○○○路○段○○○巷0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因被告李昭德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本公示送達除牌示外,言詞辯論期日通知須登載於任何一種日報(全國版、海外版)。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日內辦理登報手續,載之報紙迅即送交本院備查,訴狀繕本則以其他方法公告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18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春鈴
法官趙雪瑛法官歐陽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20日
書記官趙盈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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