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7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7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3725號債權人 林獻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鄉林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鄉林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分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鄉林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
,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依委任書所示委託人為鄉林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分公司」 邱博威 副總經理,非鄉林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㈡請確認請求原因事實內容第14行以鈞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訴訟管轄法院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2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2月10日
書記官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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