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5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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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偽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50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明崇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5年12月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明崇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王明崇因偽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
105年12月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而於同年12月14日提起上訴,惟其刑事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迄至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亦未補提上訴理由書,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前揭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1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鈴香
法官吳金玫法官許凱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瓊英中華民國106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