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高淑慧 被告 周光南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00年度易字第9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冠霆
法官李殷君法官賴武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麗英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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