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321號原告 鄞義俊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一弘 、 陳義弘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本件訴之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如期補繳。
二、被告陳一弘、陳義弘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杰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書記官王怡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