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詹淑雯 被告 傅秀蓮 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九年度易字第三四一一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李明益
法官高若珊法官林佑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宏璋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