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智易字第4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9年度智易字第4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忠孝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於中華民國100年3月17日下午4時許,在本院第1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鄭貽馨書記官高雪琴通譯謝孟庭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林忠孝犯商標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之侵害商標權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仿冒GUCCI商標之手提袋壹萬零伍佰陸拾件、仿冒COACH商標之手提袋壹萬參仟肆佰伍拾件、仿冒BURBERRY商標之手提袋貳佰零伍件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林忠孝係址設宜蘭縣○○鄉○○村○○路○段○○○巷○號「聖德寶企業有限公司」(下稱聖德寶公司)之負責人,明知如附表所示之商標圖樣分別係英商布拜里公司(BURBERRY)、美商高奇公司(Coach,INC)、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GUCCI)向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而取得於專用期間內指定使用於所列商品之商標專用權,現均仍在專用期間,未經商標專用權人之授權,不得使用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且亦明知前開商標圖樣業已行之有年,為社會大眾所周知,竟未得商標權人同意,基於使用他人商標及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於民國99年1月初,在聖德寶公司現址後方鐵皮屋內自行生產製造仿冒上開商標之手提袋,再以單價每件約新臺幣(下同)5元或每包約100至250元不等之價格,陸續販售予金禾衣架模特兒公司、金禾裝潢工程有限公司及傳發企業有限公司。嗣於99年7月29日為警在上址搜索而查獲,並扣得仿冒GUCCI商標手提袋10560件、仿冒COACH商標手提袋13450件、仿冒BURBERRY商標手提袋205件。
三、處罰條文:商標法第81條第1款、第83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述得上訴情形而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中華民國100年3月1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書記官高雪琴法官鄭貽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高雪琴中華民國100年3月17日附表:
┌──┬────┬────┬────┬────┬─────┐│編號│商標權人│商標圖樣│註冊號數│專用期限│專用商品│├──┼────┼────┼────┼────┼─────┤│一│英商布拜│BURBERRY│00000000│1、95年5│手提袋等│││里公司│經典格紋││月16日至│││││圖樣商標││105年5月│││││(參警卷││15日2、8│││││第25、26││9年9月16│││││頁、第22││日至109│││││頁照片)││年9月15│││││││日││├──┼────┼────┼────┼────┼─────┤│二│美商高奇│Coach商│00000000│96年9月1│手提袋等│││公司│標(參警││日至106││││Coach│卷第27頁││年8月31││││,INC│、29頁照││日│││││片)│││││││││││├──┼────┼────┼────┼────┼─────┤│三│義大利商│Cucci商│00000000│94年8月1│手提袋等│││固喜歡固│標(參警││6日至104││││喜公司│卷第32頁││年8月15││││GUCCIO│、第33頁││日││││GUCCI│)││││││S.P.A.│││││└──┴────┴────┴────┴────┴─────┘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81條第1款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