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8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8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823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佳鈴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107年度執聲付字第1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佳鈴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佳鈴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於民國107年8月24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刑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易字第53號、10
5年度訴字第173號判決,復由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先後以103年度上易字第77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1號上訴駁回確定,並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18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見本院卷第3頁至第6頁)附卷可參。
(二)又受刑人自106年3月9日起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7年8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而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1號以無具體理由駁回上訴)等情,有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1號判決影本1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107年8月24日法授矯字第107017852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紙在卷可憑,故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陸怡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書記官劉桉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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