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行執字第4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行執字第4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5年度行執字第46號聲請人 張啟明 相對人臺中市政府代表人 林佳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至本院民事執行處。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數法院有管轄權而原告有指定者,移送至指定之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辦理行政訴訟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亦為本法所稱之行政法院,同法第3條之1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77年度重上字第1號民事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對相對人臺中市政府強制執行,核屬民事執行事件,應適用強制執行法之規定,由本院民事執行處管轄,行政法院並無受理訴訟權限。依前開規定,本件應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本院民事執行處,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文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書記官陳怡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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