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斗交簡字第一三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六二八
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因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參
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與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三、爰審酌被告犯罪剝奪他人之生命,所生之損害甚大,及犯罪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
狀,認檢察官求刑有期徒刑參月,似有過輕。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
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
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
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五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施坤樹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簡易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
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法院書記官陳秀香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