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3年度投簡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投簡字第二一八號
  原   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武陵農場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丙○○
        己○○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上午十一時五分,在本院南
投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五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林美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五  日
書記官林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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