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抗字第5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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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抗字第5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撤銷假處分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抗字第五八七號
抗告人 陳義騰 相對人 王錦堂
郭朝天 陳鏡聲 饒坤村 右列當事人間撤銷假處分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四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裁全聲字第一七八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相對人於原裁定法院聲請之意旨略為:其與抗告人間假處分事件,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二年度全一字第二六一五號裁定之假處分原因業已消滅,請求撤銷之,並提出該假處分裁定之本案訴訟歷審判決,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四年度訴更字第六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八十六年度上字第七四號及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八六五號抗告人敗訴之民事判決影本各一件為證。案經原裁定法院將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該假處分裁定撤銷。
二、抗告人之抗告意旨略為:相對人提出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四年度訴更字第六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八十六年度上字第七四號及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八六五號等民事判決乃有以詐欺取得勝訴,即具有無效判決者。對相對人等詐欺行為,抗告人已提起自訴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討回公道,故本件之假處分原因尚未消滅等語。
三、假處分保全執行之請求,經本案判決否認時,法院得認為命假處分之情事有變更,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三條準用第五百三十條第一項之規定辦理(最高法院院二十九年度上字第二○三號判例參照)。而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一項規定,假扣押之原因消滅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經查,抗告人聲請假處分之本案訴訟業經最高法院以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八六五號民事判決駁回其上訴而告確定,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一項之規定,相對人聲請原裁定法院撤銷假處分裁定時,原裁定法院以命假處分之原因已消滅而撤銷該假處分裁定,於法即無不合。抗告人以該假處分之本案判決乃以詐欺取得勝訴,抗告人已提起自訴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討回公道,本件之假處分原因尚未消滅為理由,求為廢棄原裁定,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九日~B1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楚汝聰~B2法官鄭金龍~B3法官陳憲智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B書記官鄧智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日

歷審裁判

  •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89 年度 抗 字第 587 號裁定(89.04.29)【本件裁判書】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89 年度 裁全聲 字第 178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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