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1年度埔簡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1年度埔簡字第183號

反訴原告即

被告 劉秀菊

訴訟代理人 廖家慶

反訴被告即

原告邱垂㬐

訴訟代理人 童雲一

邱献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反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對於原告

及就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之人提起反訴;反訴之標的,如

專屬於他法院管轄,或與本訴之標的及其防禦方法不相牽連

者,不得提起。民事訴訟法第259條、第260條分別定有明文。蓋反訴之訴訟標的或其防禦方法,與本訴毫無牽連者,徒生訴訟程序混雜之不良效果。又所謂牽連,係指反訴標的與本訴標的之間或反訴標的與被告所提出之防禦方法之間,有相當之牽連關係而言,例如:係基於同一法律關係、權利由同一法律關係發生者,若僅為偶然事實上之牽連者,仍不備反訴之法定要件。

二、本件被告即反訴原告雖於112年9月15日具狀要求原告即反訴被告應返還三相用電及留置設備,償還南投縣農業課罰鍰6萬元,及出租三相用電之每月新臺幣4,000元之使用費等情,然本訴之訴訟標的為系爭租約存續期間之租金給付請求權,而細究上開反訴所主張返還三相用電及留置設備、出租三相用電之使用費部分,乃系爭租約終止後,廖家慶與反訴被告邱垂㬐、反訴被告訴訟代理人童雲一、邱献志另行發生之紛爭,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5412號、112年度偵字第1365號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112年度上聲議字第918號處分書在卷可查,上開反訴此部分主張並非兩造原本之租賃關係所衍生。至反訴主張償還罰鍰6萬元部分,與本訴訴訟標的及防禦方法不相牽連,亦非基於相同之法律關係或事實而發生,難認反訴原告之請求與本訴間具有牽連性,揆諸前開說明,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核與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1項之反訴要件不符,並非合法,應予駁回。惟被告仍可另行提起訴訟請求原告賠償,以維護已身權益,附此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埔里簡易庭法官許慧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藍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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