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救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救字第128號

聲請人 張文俐

相對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安孚達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112年度北簡字第8496號),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等情,業據提出存摺內頁影本及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件為證,又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聲請人111年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顯示,聲請人111年之給付總額為新臺幣0元、名下無財產,核屬無誤。另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非顯無勝訴之望,是依上開規定,聲請人所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家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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