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士簡字第795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曾清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177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曾清竊盜,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竊盜,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至被告所竊得之財物,已經被害人立據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見偵查卷第23頁)在卷可稽,則本案被告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第51條第7款、第38條之1第5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