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士簡字第712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戴賢宗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111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戴賢宗犯竊盜未遂罪,累犯,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及第3項、第25條第2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