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83號
97年度花訴字第25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共同指定辯護人林國泰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行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乙○○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及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就簡易程序部分改為通常程序及將二案合併審理後,而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宏節
法官蔡寶樺法官沈培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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