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40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09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國芬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8年度執聲字第19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國芬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國芬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其中數罪中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調查表1份附卷可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
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準此,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其中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罰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亦可資參照。再按數罪併罰之定執行刑,係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所為一新刑罰之宣告,並非給予受刑人不當利益,法院於審酌個案具體情節,裁量定應執行之刑時,除應嚴格遵守刑法第51條所定方法為規範量刑之外部性界限外,其所定之執行刑,祇須無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原則之情形,並不悖於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者,即無違法(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326號裁定意旨參照)。而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上開規定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
106年度台抗字第54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本件受刑人因詐欺等如附表所示之4罪,業經如附表所示法
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二至四所示之刑並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而於附表所示日期確定在案,有各該裁判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又附表編號一所示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其餘編號所示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屬於前揭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
嗣受刑人於各該罪刑之裁判確定後,同意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於民國108年11月11日出具之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為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至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刑雖已於108年6月4日執行完畢,惟依前揭說明,該已執行部分乃檢察官將來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之問題,不影響本件定應執行刑之聲請,併此敘明。
㈡經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數罪,其中附表編號二至四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已如前述,依上揭規定及說明,本院就附表所示各罪再定應執行刑時,自應受上開判決所定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之內部界限所拘束,並考量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數罪,附表編號一所示為施用毒品罪,附表編號二至四所示為詐欺取財罪,犯罪類型不同,其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低,另上開詐欺取財罪,係侵害各不相同之個人財產法益,其犯罪行為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仍應相互獨立,爰為整體之非難評價後,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應屬適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劉興浪
法官古瑞君法官陳信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董佳貞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附表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一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107年2月1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壢簡字第592號107年5月18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壢簡字第592號107年7月27日二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1年3月106年9月22日至23日本院108年度原上訴字第16號108年5月15日本院108年度原上訴字第16號108年7月11日三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1年1月106年10月17日至18日本院108年度原上訴字第16號108年5月15日本院108年度原上訴字第16號108年7月11日四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1年1月106年10月18日本院108年度原上訴字第16號108年5月15日本院108年度原上訴字第16號108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