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撤緩字第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撤緩字第16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雍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傷害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9年度執聲字第13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雍程前因犯傷害案件,本院於民國
108年9月2日以108年度原簡字第18號判決判處拘役40日、緩刑2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將新臺幣(下同)5萬元匯入 葉紘謙 之帳戶,於108年10月7日確定。
詎於緩刑期內即108年11月24日更犯公共危險罪,經本院於
109年1月9日以109年度桃交簡字第6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於109年2月20日確定。惟受刑人雖受緩刑宣告之寬典,竟於緩刑期間內旋即再犯公共危險罪,而受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宣告確定,足認受刑人前犯罪並未改過遷善,並已動搖原判決認定受刑人深有悔意而予緩刑宣告之基礎,且無從認原緩刑之宣告得收其預期效果,是受刑人顯非偶蹈法網或對其前所犯有所悔悟,自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本件已合於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2款(聲請書誤引為刑法第75條第1項第4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於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2款固有明文。惟被告受緩刑宣告後,如欲撤銷其緩刑宣告,除需被告合於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所規定之4款法定事由外,尚須以「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法院始「得」依職權裁量撤銷之;法院於上揭「得」撤銷緩刑之情形,應依職權本於合目的性之裁量,妥適審酌被告所犯前後數罪間,關於法益侵害之性質、再犯之原因、違反法規範之情節是否重大、被告主觀犯意所顯現之惡性及其反社會性等情,是否已使前案原為促使惡性輕微之被告或偶發犯、初犯改過自新而宣告之緩刑,已難收其預期之效果,而確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此與刑法第75條第1項所定2款要件有一具備,即毋庸再行審酌其他情狀,應逕予撤銷緩刑之情形不同。故在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並非一律撤銷其緩刑宣告,應由法院斟酌原宣告之緩刑是否難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再決定是否撤銷緩刑之宣告。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傷害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原簡字第18號判決判處拘役40日、緩刑2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將5萬元匯入葉紘謙之帳戶中,於108年10月
7日確定(下稱前案);而受刑人於緩刑期(期間自108年10月7日起至110年10月6日止)內即108年11月24日,又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於109年1月9日以10
9年度桃交簡字第6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於109年2月20日確定(下稱後案)等情,有前揭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佐,是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乙情,堪以認定。惟刑法緩刑制度係為促進惡性輕微之被告或偶發犯、初犯利於改過自新而設,刑法第75條之1又已課予法院裁量之義務,則受刑人雖合於上開要件,然是否已足認本案緩刑宣告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仍須衡酌相關情況決定之。本院衡酌受刑人於後案所犯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係飲用酒類後駕駛自用小客車行駛於道路上,相較前案為數人共同傷害之犯罪情節兩者顯非同一,且傷害罪與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之本質互異,保護法益及其犯罪型態、原因亦殊;又受刑人緩刑期內所犯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屬於危險犯而未生實害,且經本院斟酌情節後,亦僅宣告有期徒刑3月,顯見犯罪情節尚非重大。從而,尚難僅憑受刑人於前案緩刑期內再犯後案之公共危險犯行,遽認原宣告之緩刑不足生矯治之效,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此外,聲請人復未提出除上開刑事判決犯罪事實以外之其他積極證據,或具體說明受刑人有何情狀足認符合「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等實質要件,若僅依後案判決書所載之犯罪事實,逕以受刑人於本案緩刑期內另犯他罪,一律撤銷緩刑,則刑法第75條及第75條之1即無區分之必要,進而前開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之立法本旨將意義盡失,與緩刑之目的乃係避免短期自由刑之弊,並給予受刑人自新機會未盡相符。是依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撤銷前案之緩刑宣告,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15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吳軍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志微中華民國109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