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簡字第284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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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中簡字第2843號
兼法定代理人  林穎竹
法定代理人   包振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於民國100年12月
1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確認被告執有原告分別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五紙,對於原告之
票據債權不存在。
訴訟費用新臺幣玖仟零叁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兩造之主張:
㈠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持有原告二人分別與訴外人星汯企業有
限公司、上田行銷有限公司郭金進賴哲學 等人共同簽發
如附表所示五紙本票,而向鈞院聲請裁定本票准予強制執行
,並經鈞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100年8月16日100年度
司票字第3303號民事裁定),然本票上關於原告之簽名並非
原告本人所為或授權他人所為,爰請求確認被告就其持有以
原告名義所簽發之附表所示五紙本票之票據債權,對原告不
存在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㈡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對原告訴之聲明之主張及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向本院表示同意之意思。
二、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須因法律關係之存否
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
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始為存在,最高法院
著有27年上字第316號民事判例可資參照。本件原告主張被
告持有如附表所示本票,對原告之票據債權不存在一節,為
被告所否認,且被告已經執該本票聲請本院裁定准予強制執
行,是兩造就系爭本票之票據債權是否仍存在,顯有爭執,
且該票據債權之存否,攸關原告應否負票據責任,則原告在
私法上之地位因被告主張而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
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故應認本件原告有即受確認判
決之法律上利益,合先敘明。
㈡次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者,應本於其認
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被告先對原告聲請本票裁定,而於原告起訴後,始於
本院100年12月15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表示其同意原告訴之
聲明及其所依據之法律關係之主張,核其所為乃於言詞辯論
期日對訴訟標的為認諾,本院自應本於其認諾為被告敗訴之
判決。
㈢從而,原告訴請確認附表所示之五紙本票債權對原告不存在
,為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許石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書記官
附表:
┌─┬──────┬────┬──────┬──────┬──────┐
│編│發票日│本票號碼│發票人│票面金額│到期日│
│號│(民國)│││(新臺幣)│(民國)│
├─┼──────┼────┼──────┼──────┼──────┤
│1│100年6月27日│CH754631│星汯企業有限│250,000元│未載│
││││公司│││
││││郭金進│││
││││上田聯合行銷│││
││││有限公司│││
││││林穎竹│││
││││賴哲學│││
├─┼──────┼────┼──────┼──────┼──────┤
│2│100年6月27日│CH754628│星汯企業有限│200,000元│未載│
││││公司│││
││││郭金進│││
││││上田行銷有限│││
││││公司│││
││││林穎竹│││
││││賴哲學│││
├─┼──────┼────┼──────┼──────┼──────┤
│3│100年6月27日│CH754630│同上│100,000元│未載│
├─┼──────┼────┼──────┼──────┼──────┤
│4│100年6月27日│CH754629│同上│100,000元│未載│
├─┼──────┼────┼──────┼──────┼──────┤
│5│100年6月27日│CH754632│同上│177,525元│未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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