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七二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大威右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三八九六號、八十七年度偵字第八五五七號、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九五三六號、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八五0四號、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九五0二號、八十八年度戒毒偵字第一0六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八十八年度聲沒字第一三一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第貳級毒品安非他命,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大威基於施用第貳級毒品安非他命之概括犯意,自民國〔下同〕八十七年一月間起,先後在臺北縣永和市某旅館等地,連續施用第貳級毒品安非他命多次,先於八十七年二月六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許,在臺北縣永和市○○路○段○○號七樓之二為警查獲。又於同年月十三日凌晨一時三十分許,在同縣中和市○○路○○號前,為警查獲,經扣得附表編號一所示第貳級毒品安非他命。復於同年三月九日晚上九時三十分許,在同縣永和市○○街、大勇街口,為警查獲,並扣得附表編號二所示第貳級毒品安非他命。另於同年三月十七日上十一時四十分許,在臺北市○○街、漢口街口,為警查獲,並扣得附表編號三所示第貳級毒品安非他命。再於同年六月十日凌晨一時許,在臺北縣中和市○○街○○巷○○弄四之四號四樓為警查獲。被告所涉施用第貳級毒品安非他命犯行,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八十八年度戒毒偵字第一0六號處分不起訴,扣案如附表所示第貳級毒品安非他命,係違禁物,爰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核所請於法並無不合,扣案如附表所示第貳級毒品安非他命,均應依法沒收銷燬之。
四、末查,被告前因通緝,經警於八十七年八月十一日,在臺北縣永和市○○路○○○號緝獲時,起獲安非他命壹小包〔淨重貳公克〕等物〔參見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七四二0號卷第十頁正面、第十八頁〕,未據聲請沒收銷燬之,未便逕行諭知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五、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陳福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春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一日附表:
┌──┬─────────┬───────────┬──────────┐│編號│品名│數量│備註│├──┼─────────┼───────────┼──────────┤│一│第貳級毒品安非他命│貳小包〔毛重壹點伍公克│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三八││││、淨重壹點貳公克,聲請│九六號案查扣〔聲請書││││書誤為淨重共壹點伍公克│誤載為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三八九六號〕。│├──┼─────────┼───────────┼──────────┤│二│第貳級毒品安非他命│叁小包〔毛重貳點貳公克│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九五││││、淨重壹點陸公克〕。│三六號案查扣。│├──┼─────────┼───────────┼──────────┤│三│第貳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毛重肆點貳貳公克│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九五││││、淨重叁點捌公克〕。│0二號案查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