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9年度岡簡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岡簡字第262號原 告 陳輝雄 被 告 蔣蘇敬 訴訟代理人 蔣文珍 蔣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經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0年11月17日岡山簡易庭法官林意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1月18日書記官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