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0年度湖簡字第472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湖簡字第472號
被   告  雲柏翔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00年度偵字第117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雲柏翔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處
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之記載。
二、核被告雲柏翔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
4款之後備軍人意圖避免應受教育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
日罪。爰審酌被告係後備軍人,無故逾應召期限未參加教育
召集,足以影響國家對教育召集應召員訓練之國防安全,其
犯罪之動機、目的、智識程度、所生危害,及被告犯罪後態
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刑法第11條前
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造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
書記官陳宜軒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
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
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
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1款至
第3款及第5款行為之一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
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
國民兵為避免應召集輔助軍事勤務犯第1項之罪者,處3年以下
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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