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補字第188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881號
法定代理人  游木誠
訴訟代理人  王銘宏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保養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景宇環保實業有
  限公司、 曾秋欽 發支付命令(本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2697號
  ),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67,52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
  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5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游文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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