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881號
法定代理人 游木誠
訴訟代理人 王銘宏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保養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景宇環保實業有
限公司、 曾秋欽 發支付命令(本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2697號
),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67,52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
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5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游文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