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交易字第10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一О一六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年十一月十三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庭
法官廖純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孝聰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