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15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5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3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五八六號
聲請人嘉義縣中埔鄉農會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送達代收人乙○○相對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丙○○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貳仟貳佰柒拾柒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丙○○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二零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黃國益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三日~B書記官侯學義~F0~T40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裁判費│壹萬貳仟元│├────────┼────────────┼──────────────────┤│送達郵費│壹佰柒拾伍元│├────────┼────────────┼──────────────────┤│本件送達郵費│壹佰零貳元│共三份,每份三十四元├────────┼────────────┼──────────────────┤│合計│壹萬貳仟貳佰柒拾柒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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