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二О一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因無主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淨重零點柒公克)及吸食器壹個、燈泡壹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台北縣警察局樹林分局移送被告 王麗雅 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其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部分,業經檢察署簽結,唯其所持有之毒品安非他命一包(淨重0點七公克)及專供吸用安非他命之吸食器一個、燈泡一只,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所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漏未聲請銷燬)等語,經核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黃惠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志華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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