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31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3158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零捌佰零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按月以新臺幣參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六期計算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貳仟捌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1月11日
簡易庭法官陳谷鴻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11月11日
書記官李育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