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救字第5號
聲 請 人 甲0000000
聲 請 人 丙000000 0
聲 請 人 丁0000 000
聲 請 人 乙○○○○○(茱阿
相 對 人 十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A棟
法定代理人 戊○○
一A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按經分
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
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等4人為印尼籍勞工,因相對人
每月預扣聲請人薪資各新台幣(下同)5千元,並積欠原告
等3個月工資未發,並於97年2月停止營業,亦未支付任何資
遣費,又不出席協調會,聲請人業已具狀向本院起訴相對人
給付薪資、資遣費等,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並已向財
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爰就訴
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民事起訴狀1件為
證,而聲請人因上開案情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
會申請法律扶助,業經該會審查決定准予扶助,有該會審查
決定通知書等件在卷可參。又經本院調閱聲請人與相對人間
98年度南勞簡補字第4號給付工資事件民事卷宗,依聲請人
所提出起訴狀記載之事實及所附證據,尚非顯無勝訴之望。
綜上所述,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詹書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