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8年度沙簡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沙簡字第49號
上 訴 人 乙○○○○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丙○
           2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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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費新台幣一千五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
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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