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沙簡字第49號
上 訴 人 乙○○○○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丙○
2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三萬零八百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台幣一千五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
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