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重上國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上國字第5號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與國防部間因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10,000,000元(新台幣,下同),第二審應徵裁判費150,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7月14日
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張宗權
法官蕭艿菁法官陳永昌中華民國94年7月14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美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