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重上國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上國字第5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國防部法定代理人 李傑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4月29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國字第1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本件甲○○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七日內補正,甲○○業於94年7月20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本文,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8月10日
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張宗權
法官陳忠行法官陳永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中華民國94年8月11日
書記官劉美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