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4號聲請人 黃進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1年度司催字第214號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此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新聞紙為證,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1年6月28日刊登新聞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12月28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月28日
書記官吳幸芳┌────────────────────────────────────────────────────┐│附表:102年度除字第1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森盟營造有限公司京城商業銀行開元分│101年3月10日│8,064元│0000000│││││行│││││├──┼─────────┼─────────┼───────┼─────────┼────────┼──┤│002│ 文小芳 │京城商業銀行北台南│101年5月15日│135,000元│0000000│││││分行│││││├──┼─────────┼─────────┼───────┼─────────┼────────┼──┤│003│文小芳│京城商業銀行北台南│101年4月25日│92,000元│0000000│││││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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