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56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聲字第5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聲字第560號聲請人 張耀譽 相對人桃園縣八德市公所法定代理人 何正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萬零柒佰肆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經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520號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字第322號判決駁回上訴,並諭知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而告確定。經本院調卷審查,本件聲請人即原告已支出之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6,344元及地政規費(複丈費)4,400元,共計30,744元,應由相對人負擔,是本件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30,744元,並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0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