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36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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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3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0年度附民字第367號原告 王俊友 被告 李靜蕙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471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1.聲明:要求判決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20萬元即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願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2.陳述:被告有傷害原告的犯罪事實,起訴請求被告支付醫藥費、減少勞動能力及精神慰撫金之損害賠償。
二、被告方面:本件未曾開庭審理,所以被告並未為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規定「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本件被告李靜蕙被起訴傷害原告的案件,刑事部分已經本院判決無罪,原告訴請被告損害賠償及假執行之聲請,依上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的規定,應予以駁回。
中華民國111年10月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振謙
法官茆怡文
法官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姝妤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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