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他調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他調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他調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沈曉聰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宜靜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54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繼續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而其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第298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沈曉聰被訴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前因疾病不能到庭接受審判,經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3日裁定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有本院102年度訴更㈠字第3號裁定附卷可稽。茲因被告業於111年9月23日死亡,有其個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查,停止審判之原因已經消滅,依上揭規定,本院自應繼續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蔡奇秀
法官莊玉熙法官林欣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蓓君中華民國111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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