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聲字第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6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罪,經本院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黃梅月
法官黃日隆法官林宜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桂鳳中華民國95年3月2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二級)││├────────┼──────────┼──────────┤│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93年底某日起至94年5│94.4.1日凌晨1時、4時│││月25日凌晨2時止│許,94.5.22日凌晨6時││││許│├────────┼──────────┼──────────┤│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年度案號│94年度毒偵字第2682號│94年度偵字第2574號│├─┬──────┼──────────┼──────────┤││法院│彰化地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4年度易字第848號│94年度上易字第1356號││實│││││審├──────┼──────────┼──────────┤││判決日期│94.11.09│94.12.08│├─┼──────┼──────────┼──────────┤││法院│彰化地院│臺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94年易字第848號│94年度上易字第1356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4.12.07│94.12.08│├─┴──────┼──────────┼──────────┤││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備註│95年度執字第143號│95年度執字第3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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