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4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415號聲請人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丙○○相對人 悅宏建 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八百七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依民法第八百六十七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是抵押之不動產如經抵押人讓與他人而屬於受讓之他人所有,則因實行抵押權而聲請法院裁定准許拍賣該不動產時,自應列受讓之他人為相對人,最高法院七十四年臺抗字第四三一號判例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乙○○前於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二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有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二十八萬八千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權利存續期間自九十四年十月十一日起至一百三十四年十月十日止共四十年,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之約定,並於九十四年十月十二日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案外人乙○○於九十四年十月十二日與聲請人簽立宅PAY金借款約定書借款二十四萬元,借款期間自實際撥款日起共七年,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並同意按聲請人房屋貸款指標利率加碼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二機動計息,若未依約攤還本息,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將所欠款項全數清償,並願自遲延之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詎案外人乙○○於九十五年五月十七日未依約繳納本息,尚積欠本金、約定之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未為清償,依兩造借款約定書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後,相對人於九十五年一月二十日基於買賣關係取得附表所示不動產設之所有權,並辦妥登記,是聲請人本於前開抵押權追及效力,自得就附表所示不動產聲請拍賣,為此聲請拍賣附表所示之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宅PAY金借款約定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影本、建物登記謄本影本、放款往來明細查詢影本各一份及土地登記謄本影本二份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函知相對人及債務人得於函到五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已於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二日及九十五年九月三日分別送達予相對人及債務人,惟迄未見相對人及債務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十四第一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18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黃美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9月18日
書記官鍾佩芳附表:
┌─────────────────────────────────────────────┐│土地標示:│├───┬──┬──┬─────┬────┬──────┬────────┬────────┤│鄉鎮市○段○○段│地號│地目│面積│設定│備註│││││││(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新竹市│崙子││305│建│3012│1286/90000│所有權人:悅宏建│││││││││設有限公司1286/9│││││││││0000持分│├───┼──┼──┼─────┼────┼──────┼────────┼────────┤│新竹市│崙子││305-3│建│15│1286/90000│所有權人:悅宏建│││││││││設有限公司1286/9│││││││││0000持分│├───┴──┴──┴─────┴────┴──────┴────────┴────────┤│建物標示:│├─┬──────┬─────────┬─┬─┬───────────┬────┬─┬───┤││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建物面積│附屬│設│備註││建│││層│構│(平方公尺)│建物│定│││├─┬─┬──┼─┬─┬─┬───┤│├─┬─┬─┬─┬─┬─┼────┤權│││號│鄉│街│巷號│鄉││小││樓│造│二│││││合│主要建│利││││鎮│路││鎮│段││地號││││││││││範││││市│段│弄樓│市○○段││││││││││築材料│圍│││││││││││││層│││││計│及用途│││├─┼─┼─┼──┼─┼─┼─┼─┬─┼─┼─┼─┼─┼─┼─┼─┼─┼────┼─┼───┤│1│新│文│118│新│崙││3││五│鋼│9│││││9││全│││8│竹│雅│巷│竹│子││0││層│筋│4│││││4│││││4│市│街│18│市│││5││樓│混│.│││││.│││││6│││號││││││房│凝│9│││││9││││││││2樓│││││││土│││││││││││││││││││││造││││││││部││├─┴─┴─┴──┴─┴─┴─┴─┴─┴─┴─┴─┴─┴─┴─┴─┴─┴────┴─┴───┤│共用部分:崙子段1814建號:95/10000;崙子段1816建號: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