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聲字第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5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
理由受刑人甲○○因強盜、殺人未遂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玆檢察官聲請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江錫麟法官許秀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凃瑞芳中華民國95年3月2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罪名│強盜│殺人未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年│有期徒刑7年6月│有期徒刑1年罰金新臺│││││幣500000元│├────────┼──────────┼──────────┼──────────┤│犯罪日期│93年7月28日至93年8月│93年11月14日│91年間某日至93年5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3年度偵字第19950號│93年度偵字第19950號│93年度偵字第19950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3年度訴字第3183號│94年度上訴字第1490號│94年度上訴字第1490號││實││││││審├──────┼──────────┼──────────┼──────────┤││判決日期│94.05.13│94.10.12│94.10.12│├─┼──────┼──────────┼──────────┼──────────┤││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93年度訴字第3183號│94年度上訴字第1490號│94年度上訴字第149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4.06.20│94.11.10│94.11.10│├─┴──────┼──────────┼──────────┼──────────┤││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備註│94年度執字第6854號│95年度執字第167號│95年度執字第167號││││││└────────┴──────────┴──────────┴──────────┘
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