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6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6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68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4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及7月確定,現於臺灣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執行中,因於民國98年3月4日經法務部矯正司以法矯司字第0980905413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1191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1807號駁回上訴確定,復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413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嗣經撤回上訴而確定;上開二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聲減字第1363號減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現於臺灣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執行中。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司於98年3月4日以法矯司字第0980905413號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98年7月13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14日後,縮刑期滿日為98年6月29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司98年3月4日法矯司字第0980905413號函及所附臺灣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被告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25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庚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殷玉芬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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