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223號原告鄉林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原告明駿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因損害賠償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鎮銓鐵材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868,8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1,256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300,756元。
中華民國98年6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培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16日
書記官吳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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