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176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號(現於本院羈押,另由臺灣臺北看守所羈上列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考量本案案件之審理期日已終結,但被告另案原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通緝(台北地院98年北院隆刑往緝字262號,訴訟案件為98年度訴字第300號),本院同意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借提人犯,目前在臺北看守所寄押中等情,故暫不宜具保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1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葉明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6月16日
書記官施秀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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