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4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48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號(現在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98年4月23日98年度訴字第484號第一審判決(檢察官起訴案號:98年度毒偵字第7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且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其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1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羅永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6月16日
書記官魏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