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5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5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526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涉犯妨害自由等罪嫌,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刑保字第九七000五一四號),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1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 石馨文
法官尚安雅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6月18日
書記官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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