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補字第253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2535號

原告 彭偉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聖文 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70,297元(含本金70,000元及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29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

書記官許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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