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花交簡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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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花交簡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花交簡附民字第6號原告 林朱笠 訴訟代理人 賴淳良 律師被告 李靜宜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花交簡字第18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吳明駿
法官李珮綾法官呂秉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
書記官蘇寬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