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02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0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027號原告 陳姵蓉 法定代理人 陳美璇 原告與被告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4日
書記官黃麗緞